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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
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06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年7月2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5年7月20
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7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1888号天瑞大厦八楼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108,21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8701%。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罗勇坚和李伟一律师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08,213,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8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召贵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08,213,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08,2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08,213,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08,2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参与设立产
业并购基金及对外投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08,213,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08,2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罗勇坚和李伟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股份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股份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